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6、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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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保险公司对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保险公司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70/75/80周岁、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