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90天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属于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合同约定的10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获赔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自该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第二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疾病保险金。确诊罹患的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包括新发恶性肿瘤-重度,或前一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90天等待期后罹患疾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不属于既往症或其并发症的合同约定的50种轻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照20%基本保额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
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接受护理服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护理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护理费用,保险公司按照100%的赔付比例赔付重疾护理保险金。日限额500元,年累计赔付限额为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