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简称《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公司根据《评定标准及代码》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伤残保险金。 (3)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公司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