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各项财产可承保:
(一)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室内装潢,包括室内固定安装的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如固定安装的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的管道、线路和设备、卫生洁具等;
(三)室内财产,包括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文体娱乐用品、除本条第(四)项列明的便携式家用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调室外机等);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及其他类似产品;
(五)现金及贵重物品,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及首饰。
下列财产不可承保:
(一)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书、字画、动物、植物、盆景以及烟、酒、食品、药物、日用消费品;
(二)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手表、笔、打火机;
(四)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游艇等各类交通工具;
(五)其他不属于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二)保险标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八)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九)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十)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结构;
(十一)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十二)装饰、装修、安装、搭建或维修施工。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二)违章建筑或被政府部门征用、占用的建筑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四)木质结构房屋、简易屋棚、禽畜棚、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其中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
(五)放置于露天、未封闭阳台、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发生的任何损失,但不包括室内家用电器安装在室外的部分;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中载明地点以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玻璃、镜子破碎的损失;
(八)间接损失;
(九)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保障下列原因造成财产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保障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障为防止或者减少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