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范围:被保险人种植的果树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风灾、洪涝等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合同规定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果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的;
(六)盗窃或牲畜啃食、鼠害、碱害、病虫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果树生理的落花、落果;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对象:为了更好地促进果树生产的发展,使果树种植经营者在果树生产过程中遭受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自然灾害所致果树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特举办果树种植保险。 凡果树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合同条件种植的果树(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洪区)向本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