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第七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中载明营业场所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雪、冰雹、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八条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附录1:短期费率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停产、停业等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保管不善、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所造成的损失,但因此导致的火灾、爆炸不在此限;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营业场所地址内的保险标的自燃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部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本身,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造成的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标的中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含工具用具)、办公家具和非消耗性用品、办公用电器和电子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存仓物料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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