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社区门诊医疗保险责任、一般医疗保险责任两项,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任选一项投保,也可以同时投保。
(一)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本合同等待期为30日,续保无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本合同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接受治疗的,本社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
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本社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本社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本社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期间,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医事服务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等。
至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社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下列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术后门诊血管造影费、术后门诊冠状动脉增强CT检查(冠脉CTA)费、术后门诊心脏导管检查费、术后门诊脑血管造影检查费。上述费用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间内初次罹患并接受住院手术治疗的(续保时不受初次罹患并接受住院手术治疗限制),且根据出院医嘱必须进行门诊检查的,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之前产生的术后检查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本社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当本社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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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合同等待期为30日,续保无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合同约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 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之和以合同约定的社区门诊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者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公司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赔偿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期间,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至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定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下列门诊(不含特需门诊)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四类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金额为限,当保险公司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社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症;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精神性疾病;
(四)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五)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六)医疗事故;
(七)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八)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九)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投保年龄:0-17周岁
保险期间: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