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主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重大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内(含第180 天)也均为重大疾病等待期。主合同自该重大疾病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二、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于恶性肿瘤中的脑恶性肿瘤、白血病或骨恶性肿瘤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
三、 特定疾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12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是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含第90 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含第90 天)也均为特定疾病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特定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五组,每组特定疾病我方仅承担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定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5 次,且每次给付以20 万元为限。
四、 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主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将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但初次发生特定早期疾病是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主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主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不承担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含第90 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含第90 天)也均为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疾病首次确诊时已经超越特定早期疾病的状态或阶段,我方将不承担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按疾病种类分为两组,每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仅承担一次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两次。
五、 身故保险金
自主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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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因意外伤害,或者在合同重大疾病等待期 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7首次确诊患有合 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我方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因意外 伤害,或者在合同特定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并经 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特定疾病,我方将按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如果按照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重大疾病属 于恶性肿瘤中的脑恶性肿瘤、白血病或骨恶性肿瘤的,我方除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外,另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
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因意外 伤害,或者在合同特定早期疾病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 并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合同所规定的特定早期疾病,我方 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早期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时起至80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期间内,如果身故, 我方将按照身故时合同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合同自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特定早期疾病或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主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中的“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特定疾病、特定早期疾病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受益人(不包括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但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您方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非职业原因输血原因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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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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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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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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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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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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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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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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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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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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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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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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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80周岁前确认可领取,以5次为限,每次限额20万) |
特定早期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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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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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0% (80周岁前确认可领取,以2次为限,每次限额20万) |
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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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80周岁前身故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观察期,重大疾病和特定恶性肿瘤观察期180天,特定疾病和特定早期疾病观察期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