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所列举的伤残,本公司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如被保险人应当给付和已经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等于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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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举的伤残,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主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条件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与主合同相同。
交费方式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什么 | 保多少 | |
意外伤残 |
约定保额 x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主险合同免责事项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