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1,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本公司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1.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本公司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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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天内身故的,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险责任自身故时起终 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遭受意外伤害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 举的伤残,按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药物过敏,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猝死;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遵医嘱、食物中毒、药物过敏、医疗事故、细菌病毒感染、猝死、参加高危运动、怀孕分娩流产、精神疾病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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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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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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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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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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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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