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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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导致身故,我们按照保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如果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中所列举的伤残,我们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范围
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的特定团体成员,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可作为主被保险人,由您方作为投保人向我方投保本保险。
您方应当按我方要求向我方提供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主被保险人数量应占您方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且保险期间开始时被保险人总数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最低人数。参保条件由我方与您方在保单中约定。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期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24时止。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发生期间内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五、猝死;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或整容手术;
六、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七、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期间;
八、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您方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未遵医嘱、酗酒吸毒、猝死、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残疾高危运动、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体育竞赛、精神疾病、怀孕分娩、乘坐非民航飞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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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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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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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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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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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
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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