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方自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后的第一个保险费约定 支付日起豁免保险单上载明的主合同及其他附加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 效力终止:
(一)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生1并经医院2专科医 生3首次确诊4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5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 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之后由于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效力终止,我 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一)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但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是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前、或者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 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规定的重大疾病;
(二)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全残。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效 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本附加合同的等待期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本 附加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 24 时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 为等待期。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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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豁免 | 若发生意外事故身故、全残情况,或经医院确诊合同定义的重疾可豁免后续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保费。 |
因在下列情形发生期间或者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我方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主合同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因上述情形被保险人全残或患有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方向您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后的余额。年龄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本附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交费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精神障碍、患艾滋病、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