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主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24小时适用。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B款》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
二、满期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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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意外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后,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或者在主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180 天之内,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 周岁,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B款》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24 时起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且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没有发生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B 款》所约定的癌症保险金的给付,我方将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为投保人累计已支付的主合同及主合同之附加合同《招商信诺附加安逸无忧第三代癌症疾病保险B款》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128%。 |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主合同成立。
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主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24 时(北京时间)起开始生效。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满70 周岁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方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他故意行为,或被保险人在被羁押、关押服刑期间由于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的死亡;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四、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前或最后一次复效前已存在的与保险责任直接或密切相关的任何症状、疾病、残疾和身体损伤,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不包括投保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该现金价值扣除未还款项(含利息)后的余额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按主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既往病症、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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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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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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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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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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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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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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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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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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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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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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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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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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