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终止时主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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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一、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之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三、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之后,且在主保险合同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的当年度基本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保险合同项下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乘以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相应给付比例。 给付比例:41周岁之前160%;41-61周岁140%;61周岁及以后120%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主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主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时起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累计给付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