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一)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同一日期,则于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 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二)在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生 日是同一日期,则于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若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 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12)按年付方式计算的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160%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60% |
满期保险金 | 若附加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