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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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身故当年度对应的已付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