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加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停售)
团体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保障一年,保障8种第一类重大疾病和34种第二类重大疾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身故当年度对应的已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深度昏迷、严重脑损伤和严重III度烧伤等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确诊患有上述八种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身故当年度对应的已付保险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除上述八种以外的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第二类重大疾病确诊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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