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癌症保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本公司将给付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恶性肿瘤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是男性,则本款特定癌症特指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若被保险人是女性,则本款特定癌症特指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上述特定癌症且符合给付癌症保险金的条件,则本公司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特定癌症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特定癌症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上述恶性肿瘤或特定癌症,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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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癌症保险金 | 若因患合同约定的特定癌症且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我们除给付癌症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给付特定癌症保险金。 |
癌症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患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且30日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保险金,其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恶性肿瘤或特定癌症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金和特定癌症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4)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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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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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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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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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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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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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特定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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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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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30天后仍生存,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