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
一、身故保险金
二、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
王先生35岁,私营企业主,经营小买卖多年的他对世事多变深有体会,身为家庭经济支柱,预防不测发生后妻儿将生活无依的风险,王先生深知未雨绸缪来巩固家庭保障的重要性,于是王先生选择购买《友邦传世经典乐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基本保额300万,年交保费80,400元,交费期20年。王先生的保险利益如下:
增值红利:王先生104岁时累计的增值红利可达9,250,200元(假定中档分红水平,低档为3,220,650元,高档为20,814,63元)。
保单借款:王先生52岁时生意出现资金周转不灵或家中变故急需用钱,则可申请保单借款,借款总金额最高可达主合同现金价值的90%约101万元以解燃眉之急。(假定为中等红利情形下的借款金额)
重要声明:除表中所列的“保证利益”外,本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注释:
1、 本利益演示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该分红产品的保险费,并且假定保险费支付方式为年交。
2、 本利益演示表假设除被保险人年龄、当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数值外,其他各项均为保单年度末的数值。
3、 总退保金为保证利益的退保金(现金价值)及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总身故/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为保证利益的身故/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和累计增值红利之和。
4、 增值红利将根据下列二种情况之一予以给付:
(1)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在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给付予被保险人。
年金选择示例:
若王先生65岁时,为了自己可享受高品质退休生活并且将家族资产传承后代,可以选择将原购买的《友邦传世经典乐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退保后将其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友邦守富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即可从65岁起每年领取111,642元年金改善晚年生活品质,更享有每年派发的现金红利,可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时领取现金或者留存在公司累积生息。年金连续领取30年,在此期间若王先生不幸身故,则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年付年金折算金予王先生的继承人,实现安享晚年和资产传承双重功效。具体保险利益如下:
王先生65岁时,将终身寿险退保后的现金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保险,则王先生可以连续30年每年领取111,642元的年金和一定数量的现金红利安享品质晚年生活。
如果王先生将现金红利留存公司,至王先生94岁时,累积现金红利可达1,323,359元(假定中档分红水平,低档为379,828元,高档为2,245,976元)。
年金领取期间,若王先生不幸身故,则将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年付年金折算金予王先生的继承人。例如在王先生80岁时离世,则他的指定继承人将一次性领取未付年金折算金约146万元。
重要声明:除表中所列的“保证利益”外,本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注释:
1、 本利益演示表所列的保险费仅为该分红产品的保险费,并且假定保险费支付方式为趸交。
2、 本利益演示表仅适用于假设所有的年金/现金红利均存放于本公司,并且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的情形,该利息是不保证的。
3、 本利益演示表假设除被保险人年龄、当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为保单年度初的数值外,其他各项均为保单年度末的数值,其中保证利益的退保金包含当期的“年金”,“年金” 及现金红利需在该保险单年度结束后给付。
4、 总退保金包含保证利益的退保金(现金价值)、累积年金、累积现金红利,扣除当年度 “年金”。
5、 若被保险人在领取年付年金期间身故,则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停止给付年付年金,并将一次性给付未付年金折算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6、 目前可供转换的年金产品为《友邦守富未来年金保险(分红型) 》,若该产品因客观原因停止销售,本公司将另行提供可用于转换的年金产品。
本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仅供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并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请同时参照相关的产品说明书、保险条款和保险计划建议书以作全面理解,另请详细阅读责任免除、退保及犹豫期等重要事项。具体的保险责任及内容均以正式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为准。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保什么 | 保多少 |
身故 | 保险金额 |
疾病终末期阶段 | 保险金额 |
王先生35岁,私营企业主,选择购买《友邦传世经典乐享版终身寿险(分红型) 》,基本保额300万,年交保费80,400元,交费期20年,保障至终身。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