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一)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膳食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每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应支付的每日实际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和膳食费之和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本项给付的累计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上述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长住院日数为限。
(二)住院药品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药品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住院手术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且接受符合本合同定义的医疗必需的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四)住院医疗杂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下列住院医疗杂费之和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a) 住院期间医生诊查费;
(b) 重症监护费;
(c) 敷料、普通夹板和石膏费;
(d) 心电图、X 光检查、B 超、化验费等;
(e) 基础代谢测试费;
(f) 理疗费;
(g) 氧气费;
(h) 放射检查或者治疗费;
(i) 静脉注射费;
(j) 血液或者血浆费;
(k) 往返医院的医疗必需的救护车服务费。
(五)恶性肿瘤的放化疗以及肾透析医疗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或到医院的门(急)诊部接受肾透析、恶性肿瘤化疗或放疗的,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六)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接受本合同定义的器官移植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保险金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七)子女入院加床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子女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且未满十六周岁,则本公司承担一位陪护人员的加床费用。该每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一位陪护人员的加床费用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住院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为限。本项给付的累计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上述每日给付金额之和,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给付最长住院日数为限。
(八)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疾病或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 但被保险人不向本公司索赔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或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全部补偿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日额补贴。该给付金额等于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且该保单年度的住院日数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最长住院日数为限。
若本公司按本条上述规定给付住院无理赔日额补贴予该被保险人,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本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上述第(一)至(七)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门(急)诊(释义十四)医疗保险金
(一) 西医门(急)诊挂号费及诊疗费
若被保险人在西医门(急)诊挂号就医,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每次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西医门(急)诊挂号费及诊疗费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每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为限。
(二) 门(急)诊手术费
若被保险人在医院手术室接受医疗必需的门(急)诊手术,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手术费乘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三) 处方药品费及材料费
若被保险人根据医生处方而获得药品或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相关材料,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处方药品费及材料费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四) 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
若被保险人根据医嘱需经实验室检查化验辅助诊断,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五) 中医门(急)诊治疗和物理治疗费
若被保险人接受中医门(急)诊治疗和物理治疗,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中医门(急)诊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六) 疫苗和体检医疗费
若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和进行体检,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该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在医院或体检机构实际发生的且由被保险人个人支出的疫苗和体检医疗费用之和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目给付比例所得出的金额,且该保单年度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项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以上(一)至(六)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项目,本公司按上述约定计算各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该保险单年度累计各项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投保单上所载的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三、家庭护理费用保险金
四、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 | 因患疾病于住院等待期后或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入住合同约定的医院治疗,我们承担住院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 |
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因疾病于门诊等待期后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在合同约定的医院进行门(急)诊治疗,我们承担期间的治疗费用。 |
家庭护理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范围内接受由医生推荐的护士实施的家庭护理,我们按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每日家庭护理费用乘以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精神疾病,在当地医疗卫生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设有精神病科室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我们按个人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全球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接受紧急运送或送返和遗体运返或安葬,就可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
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紧急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突发性疾病导致处于合同所约定的紧急情况,须在其保障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接受门(急)诊或住院治疗,我们按实际发生的紧急住院和门(急)诊医疗费用乘以合同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生育保险金 | 若发生妊娠现象,在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我们承担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
牙科医疗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的医院,若进行牙科门(急)诊治疗或于重大牙科等待期后进行重大牙科门诊治疗,我们给付保险金。 |
眼科检查与眼镜费保险金 | 在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根据医疗及医嘱或医生处方,若需要配框架眼镜或隐形眼镜,我们承担实际发生的眼科检查与眼镜费用。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一、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及手术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屈光不正、精神疾病或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 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避孕及绝育;
(4) 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 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1)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者预防接种;
(20) 购买或者使用治疗II 型糖尿病的外置胰岛素泵、轮椅及各种电动助行器械;各种矫正器,如假肢、义眼及非急救中使用的颈托、夹板以及假发、移植物、助听器、隐形眼镜、眼镜等类似物品;
(21) 购买或者使用非医疗服务的物品,如电视、电话及类似物品;
(22) 非医疗必需的治疗;
(23)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24) 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外的治疗费用;
(25) 每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后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后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26) 临终关怀物质依赖戒断治疗费用;
(27)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以及由于服用非处方药或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导致的伤害而产生的治疗费用;
(28) 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接受
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
二、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接受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免除的第(1)至(5)项、第(7)至(18)项、第(20)至
(25)项以及第(27)项亦为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三、家庭护理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家庭护理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家庭护理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投保单约定的保险保障区域外的家庭护理费用;
(3) 每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后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后所发生的家庭护理费用;
(4)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意外或医疗事故以及由于服用非处方药或未遵医嘱服用处方药导致的伤害而产生的家庭护理费用;
(5)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免除的第(1)至(5)项、第(7)至(18)项以及第(23)项亦为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四、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精神疾病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精神疾病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精神疾病;
(3)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免除的第(1)项、第(24)至(25)项亦为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五、全球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球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保险金的责任:
(2) 任何未经美国国际支援服务公司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
(3)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 被保险人前往出发地所在国政府、目的地所在国政府或联合国明确告知不建议前往的国家或地区;
(5) 在山区、海上、沙漠、丛林或者类似的偏僻地区进行搜寻及救援被保险人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从船只或者海上撤离到岸边的空中或者海上搜寻费用;
(6) 每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其所有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每次停留超过三十日后或该保单年度累计停留超过九十日后所发生的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费用;
(7) 住院及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免除的第(1)项、第(7)至(10)项以及第(14)项亦为本项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六、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紧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紧急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保障区域以外的紧急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保什么 | 保多少 |
住院及手术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门(急)诊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家庭护理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精神疾病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全球紧急运送及遗体送返费用 | 实际支付费用 |
保障区域外的紧急医疗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女性生育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牙科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眼科检查与眼镜费用 | (实际费用-已获得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行为、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屈光不正、精神错乱等;美容和外科整形等;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等;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等;患先天性疾病等;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分娩、流产;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者预防接种;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买或者使用非医疗服务;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等;非医疗必需的治疗;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非在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