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入住医院治疗而获得主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给付,则可获得本项保险金的给付,其合格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三十日内或出院后九十日内因该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该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治疗费、检查费、医药费和诊断费等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给付比例后所得的金额,且对同一住院原因的累计金额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之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亦将以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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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金 | 因入住医院治疗而获得主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给付,我们按其住院前30日内或出院后90日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乘以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屈光不正、精神错乱或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4)美容和外科整形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免疫接种、疫苗接种或者预防接种;
(20)购买或者使用专用支架、器械、设备或者假肢,移植物、隐形眼镜、眼镜、助听器或者试用此类物品;
(21)买或者使用非医疗服务,如电视、电话及类似物品;
(22)非医疗必需的治疗;
(23)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赔偿的部份,但肇事者逃逸或无赔偿能力的除外;
(24)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的处方药物。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受管制药物影响、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既往病症、参加体育比赛、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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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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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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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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