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职业病导致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且身故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职业病,且自被确诊并被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确诊并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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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患合同约定职业病,且自确诊起180日内导致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残疾保险金 | 若患合同约定职业病,且自确诊180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自确诊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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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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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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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若确诊职业病并与180日之内身故,可领取) |
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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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工伤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若确诊职业病并与180日之内残疾,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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