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按其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但每次意外事故的保险金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上述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医疗费用。
医生处方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意外医疗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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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保险金 | 因遭受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伤害需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承担其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准。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牙齿修复,牙齿整形;
(20) 视力矫正;
(21) 美容手术及一般理疗;
(22) 脊椎间盘突出症;
(23)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故意行为、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受管制药物影响、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牙齿修复、视力矫正、美容手术、脊椎间盘突出症、先天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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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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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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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支付合理费用-已从其他渠道报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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