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或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首次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的,则本公司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或被确诊同时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和第二类重大疾病, 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患有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但本公司将无息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身故当年度对应的已付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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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确诊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手术,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确诊首次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的15%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30日后仍生存,或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手术,或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确诊首次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9)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感染艾滋、遗传性疾病、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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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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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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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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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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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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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5%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第二类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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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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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确诊后生存满30天,可领取) |
注:此产品为健康保障,疾病有90天观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