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住院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因患疾病并于住院等待期后入住医院治疗,或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则本公司按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每日住院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同一住院原因的给付,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于等待期后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我们按每日住院基本保额乘以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屈光不正、精神错乱或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3)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
(4)被保险人接受美容和外科整形或因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5)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6)被保险人接受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既非手术又非药物的治疗;
(7)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8)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1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14)被保险人酒后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十二个月内曾因伤害或疾病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处方药物,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症免责期内因同一伤害或疾病而接受医生的治疗、诊断、会诊或者取得的处方药物。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伤、执行军务警务、未遵医嘱、恐怖分子行为、置身非民航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中暑、精神疾病、妊娠流产分娩、遗传性疾病、美容整形、非意外导致的牙科治疗、一般身体检查、等待期内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病毒感染、感染艾滋、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观察期内
|
观察期外
|
|
疾病住院津贴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
意外住院津贴
|
基本保额×住院日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