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境内医院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或在境外接受医生的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西医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下称”该次医疗费用”)), 按如下规则计算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给付予该被保险人:
(1) 当该次医疗费用不高于投保单上所载的西医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时, 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等于零。
(2) 当该次医疗费用高于西医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每次免赔额时,
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该次医疗费用 – 每次免赔额)×投保单上所载的西医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给付比例,该保险金每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每次西医门诊急诊治疗费用限额为最高给付金额。且同一保险单年度,本公司最高给付次数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保险金给付的最高次数为限。
(二) 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个人已支付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给付比例给付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
该保险单年度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投保单上所载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年度限额为最高给付金额。
(三) 中医门诊治疗和物理治疗保险金
该保险金每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每次中医门诊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限额为最高给付金额,且该保险单年度的中医门诊治疗和物理治疗保险金给付合计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项保险金给付的最高次数为限。
(四) 体检医疗保险金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在医院或体检机构实际发生的体检医疗费用给付体检医疗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保险单年度的体检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体检医疗费用年度限额为最高给付金额。
对于上述(一)至(三)项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前往特定医院进行治疗, 本公司将调整上述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比例。调整后的给付比例为原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特定医院给付比例调节系数。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则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医院发票/收据或帐单上所载的各项医疗费用扣除上述相关补偿后计算各项保险金,并予以给付。
本公司在计算保险费时将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若根据新增/资料变更申请书上的约定被保险人已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而本公司日后发现该被保险人实际并不拥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则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当年度该被保险人项下累计应增加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西医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 = (该次医疗费用 – 每次免赔额)×约定给付比例 |
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保险金 | 我们按已支付的实验室检查化验医疗费用乘以合同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中医门诊治疗和物理治疗保险金 | 我们按已支付的中医门诊治疗和物理治疗费用乘以合同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
体检医疗保险金 | 我们承担在医院或体检机构实际发生的体检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和保险费到期日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
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主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不包括主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一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生育、流产、节育,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任何不孕不育治疗;
(4)非医疗必需(释义三)的治疗但不适用本附加合同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于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前(以较迟者为准)已经妊娠,该被保险人在加入或恢复加入本附加合同后(以较迟者为准)于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所对应的既往妊娠免责期内因该次妊娠所引起的任何医疗费用。
因未遵医嘱、殴斗、不孕不育治疗、非医疗必须的治疗、保单生效前已妊娠且于保单免责期内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