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主合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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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等值于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主合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时,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凭证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行为、身处中国大陆期间、挑衅导致被杀被打、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被保险人身处中国大陆地区期间;
(2)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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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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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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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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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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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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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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