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投保人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可选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必选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责任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参与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特殊游乐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特殊游乐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且不属于本合同所指高风险运动项目。被保险人从事的特殊游乐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参与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特殊游乐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身故慰问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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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应在治疗结束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如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保险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
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因参与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特殊游乐项目遭受意外而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的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特殊游乐项目是指滑翔、滑雪、急流漂筏、蹦极、热气球、冲浪、登山、卡丁车,且不属于本合同所指高风险运动项目。被保险人从事的特殊游乐项目为职业性或竞技性的训练或比赛的,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参与任何不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特殊游乐项目遭受意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身故慰问金 |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该疾病发作之日起10日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的并发症导致身故的,或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的身故慰问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慰问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身故慰问金保险责任终止。 |
被保险人因下列1-15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猝死;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本合同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形下,被保险人猝死的,本公司仅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性传播疾病;
10.投保时已患有但未治愈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1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12.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3.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捐献器官的行为;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治疗及康复治疗、整容手术、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15.化学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1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对应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15项情形或在上述16-17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但是发生第2.4条7项情形本公司按照2.3.2.1条承担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的情况除外)。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从事高危活动、猝死、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化学污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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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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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部分 |
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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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
可选 部分 |
突发急性病身故 |
约定保额 |
特殊游乐项目意外身故 |
约定保额 | |
身故慰问金 |
约定保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