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该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2)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或国家之后修订和颁布的相类似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残疾程度,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疾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值于鉴定的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表一》中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并以该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残疾当时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职业病团体疾病保险》的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投保单所载本合同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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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残疾,我们根据残疾程度,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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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保险金额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或病毒感染;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参与执行军、警任务;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