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其残疾,本公司依据本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残疾项目及意外残疾程度表》第一至六级残疾程度,按照双方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残疾保险金等于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投保单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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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残疾,我们根据残疾程度,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事故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残疾程度给付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 或探险活动 ;
(16)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 表演;
(17)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残疾 | 保险金额×意外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