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信用卡项下的消费余额(但本公司有权扣除该消费余额对应当月应付未付的保险费), 并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全残,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其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信用卡项下的消费余额(但本公司有权扣除该消费余额对应当月应付未付的保险费),并以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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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身故时尚未还清的与信用卡项下的消费余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发生全残,我们按全残时尚未还清的与信用卡项下的消费余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消费余额 (尚未还清的与本保单对应的信用卡,以保险金额为限) |
意外全残 |
消费余额 (尚未还清的与本保单对应的信用卡,以保险金额为限)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