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向其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身故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发生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投保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所对应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对应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等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向其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全额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若对应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大于该被保险人全残确认日尚未还清的与本合同对应之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余额,则本公司将按该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该贷款余款先向其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一受益人给付对应的保险金后,再向其健在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第二受益人给付对应的剩余保险金额,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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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全残,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
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注: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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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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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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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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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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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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