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列的各项意外保险金,是指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对于前述两项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其中意外身故保险金将给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全残保险金将给予被保险人。
一、一般意外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给付一般意外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三、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
四、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释义
五、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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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五倍给付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额外私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和本条第三款中的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三倍给付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
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五倍给付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 |
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本条第一款中的一般意外保险金和本条第三款中的额外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后,再按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的三倍给付额外航空意外保险金。 |
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或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或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 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相应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该额外节假日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保险金金额等于一般意外保险金金额。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警务军务、自伤、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从事高危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除本条第一款所列的除外事项外,本附加合同所列的各项保险责任还有以下对应的责任免除事项: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一、五款的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
(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4)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5)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6)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二)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三、发生本条第一款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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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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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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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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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私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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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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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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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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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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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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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节假日及在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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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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