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二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四、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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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约定残疾,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在90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保险金 | 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在180日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疾保或烧伤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五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满期。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释义九);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释义十)、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海上作业人员
受训新兵
桥梁工程人员
石棉瓦操作工
特种部队
液化气油罐车司机及随车工人
武器弹药研究及管理人员
变压器操作工
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铁工程人员
拉线安装塔架工人
救难船员
消防员
潜水员
液化气体制造工人
职业运动员
水坝工程人员
海湾、港口工程人员
电缆、架空线操作及维修人员
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员
军校、警校学员
交通及防暴警察
武打和特技演员
架空作业者
战地记者
前线军人
烟囱清洁工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从事高风险职业、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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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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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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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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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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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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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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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烧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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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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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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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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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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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额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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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烧伤保险金-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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