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条各项保险金对本附加合同任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累计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相应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主合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该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在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度烧伤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金额为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所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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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在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在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约定残疾的,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 境外旅行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在90日内导致III度烧伤的,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身处境内期间;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诊疗或就医的。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