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本条第一至第四款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四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此三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而导致意外事故烧伤,则本公司将按《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四、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意外伤害收入保障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三》)所列暂时残疾,则本公司给付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按被保险人暂时残疾持续期间的日数给付,其每周的金额为该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五,不满一周的按日数折算,但最长以《给付表三》所列的最长赔付期限为限。
下列期间视为暂时残疾持续期间,但对于同一暂时残疾,二者的重叠区间不予重复计算:
(1)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暂时残疾入住医院期间;
(2)医院开具的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事故暂时残疾之病情证明单上所列的休息期间。
若同一意外事故致成的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较长赔付期限项目的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致成的残疾项目不同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五、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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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约定残疾,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特定意外事故在90日内导致烧伤,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特定意外烧伤保险金。 |
意外暂时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合同约定残疾,我们在合同约定最长赔付期限内按暂时残疾持续期间的日数给付,每周的金额为基本保额的千分之五,不满一周的按日数折算。 |
特定意外双倍保险金 | 若遭受特定意外事故,我们按双倍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或暂时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妊娠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参加高危运动、参加体育比赛、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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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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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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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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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暂时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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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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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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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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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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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400×暂时残疾持续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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