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全残保险金
计算,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岁生日起),本条下列各项给付金额减半。
一、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
认其全残后,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全残保险
金额,且该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的身体状况已达到全残之状况,则本公司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二、 意外身故保险金
故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全残保险金额,且该给付终生以一次为限。 若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前的身体状况已达到全残之状况,则本公司将不给付本项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 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给付金额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同一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意外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一款的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则本公司在给付本项保险金时应先予扣除该项给付的金额。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七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同,其余均将被视为无效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所有无效合同已付的保险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害以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矿业采掘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林业(不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
酸类制造工 驯兽及饲养人员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从事高危职业、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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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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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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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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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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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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