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
(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
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外残疾保险金。
给付总额以最近一次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
导致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
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任何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所列残疾,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该事故发生时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及主被保险人的配偶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本合同所承保的主被保险人的
子女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一百八十日至十七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4)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6)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7)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故意行为、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感染艾滋、置身于民航飞机以外的飞行器、参加高危运动、参加特技表演、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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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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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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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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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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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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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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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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