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该款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的余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一》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公共交通意外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在180日内导致约定残疾的,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基本保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且已收取该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保什么 | 保多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金 |
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 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流产、未遵医嘱等;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