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
本条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给付,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两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该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本公司将按所附《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节假日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本公司按第二条各项保险责任给付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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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遭受意外事故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遭受意外事故烧伤在90日内导致III 度烧伤,我们按约定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
节假日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双倍给付 | 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按双倍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续保保险费以示续保,若本公司同意该续保,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为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六十四岁生日)。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 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 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自伤、犯罪、参与执行军、警任务、精神行为障碍、细菌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空中运输工具(不包含民用商用航班)、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分娩、妊娠、医疗事故、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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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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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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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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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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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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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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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伤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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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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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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