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主合同或寿险主合同所附的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公司按月给付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累计以六十个月为限。
上述月度意外全残保险金可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由被保险人申请一次性领取,一次性领取金额等值于按本附加合同《给付表一》计算所得的折算领取金额。
给付表一: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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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