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七十五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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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
意外残疾保险金 | 若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给付表》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内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自伤、执行军务警务、精神错乱、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
本条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意外残疾保险金,则其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航空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致成《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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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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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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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已领取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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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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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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