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三、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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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全残,则本公司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双倍给付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以下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 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 (2)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释义四)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身故或全残。 若以上情形同时发生,本公司只给付一次双倍给付。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9) 被保险人从事指定高风险职业活动时遭受的意外事故: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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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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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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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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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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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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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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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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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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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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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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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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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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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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