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私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私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私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私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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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
私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私人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私人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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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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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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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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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交通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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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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