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较先发生时日以身故时日或全残时日为准。
一、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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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 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全残的,则本公司给付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合同的保险金额,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细菌或病毒感染、恐怖分子行为、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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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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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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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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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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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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