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等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本条第二至第三款的保险金,则其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扣除此二项内任何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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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在180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残疾保险金 | 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且在180日内导致约定范围的残疾,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烧伤保险金 | 因九种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而遭受意外事故烧伤,且在90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我们按约定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首次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 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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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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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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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已领取伤残保险金-已领取烧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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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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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人身伤残等级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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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意外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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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烧伤面积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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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被谋杀、执行军务警务、自伤、精神错乱、妊娠流产分娩、未遵医嘱、细菌病毒感染、任何恐怖分子行为、置身于非民航飞行工具、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