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身故保险金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且被保险人身故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身故保险金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百分之二百)
(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身故保险金金额 = 本合同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以及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这二项的金额,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身故保险金的计算。
二、生存现金
本合同的生存现金包括以下月度生存现金和一次性生存现金两项:
(一)月度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每月给付一次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直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每次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按下表对应的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计算:
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二)一次性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除上述月度生存现金外,本公司还将于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一次性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合同与《友邦附加育英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年保险费之和与主合同付费年限的乘积的20%(百分之二十)。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上述年保险费将根据最近一次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确定,但其重新确定的金额仅限用于一次性生存现金的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上述二项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育英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三、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开始,每当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时,本公司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予被保人。每次给付的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金额等于当时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育英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四、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和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育英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应付未付保险费。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可豁免至本合同及《友邦附加育英才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付费期满。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均不得变更。
五、满期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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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1、未满18岁,按合同现金价值和(已交保费-已给付生存现金)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已满18岁后65岁前,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的200%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3、65岁后,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的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基本保额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于年满65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当给付生存现金时,同时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 |
全残豁免保险费 | 若全残,我们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全残后首个保单周年日开始,豁免应付未付保费并视为已支付。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满期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金和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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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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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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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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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或(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现金) |
已满18周岁 未满65周岁 |
保单现金价值、105%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现金、200%基本保额 (按以上三项最大者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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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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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现金价值、105%已交保费-已领取生存现金、100%基本保额 (按以上三项最大者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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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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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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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基本保额 (每月领取) |
已满18周岁 未满22周岁 |
1.2%基本保额
(每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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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2周岁 未满65周岁 |
0.6%基本保额
(每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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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65周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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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基本保额
(每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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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 |
20%已交全部保费
(一次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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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收入损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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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领取的生存现金 (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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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残豁免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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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交余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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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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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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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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