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安盈人生A款两全保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18-60周岁
投保年龄
至105周岁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105周岁,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生存金,满期一次性领取所交保费的50%,保障包含一般和意外身故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的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的10%(百分之十)。

 

三、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A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1、若65岁后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65岁前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的50%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第一保单周年日或之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已交保费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满期金。
生存现金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生存现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九)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谁能保
18-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65周岁前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含65周岁后 基本保额×50%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 已交保费×10%
生存金

基本保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满期金 基本保额×50%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安盈人生A款两全保险L1176-01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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