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
(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则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三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05%(百分之一百零五) – 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现金
(3)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第一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不包括猝死),则本公司除给付本条第一款的身故保险金外,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其金额等于趸缴保险费的10%(百分之十)。
三、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本合同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本公司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给付的生存现金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3.5%(百分之三点五)。若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合同终止,且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生存现金直接转入投保人投保的《友邦附加安盈人生A款终身寿险(投资连结型)》的个人账户。
四、满期金
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合同满期时基本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65岁后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65岁前身故,按合同现金价值、(已交保费×105%–已给付生存现金)和基本保额的50%三项中金额最大者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于第一保单周年日或之前因遭受意外事故,且于180日内身故,我们除给付身故保险金外,再按已交保费的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给付满期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5%给付生存现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岁至六十岁。
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一百零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一百零五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 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释义九)的影响;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8)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
(9)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0)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2)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轮滑、滑板、滑板车、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或探险活动;
(17)被保险人进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的比赛或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表演;
(18)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65周岁前 | 基本保额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含65周岁后 | 基本保额×50%或(已交保费×105%-已领取生存金)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已交保费×10%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3.5% (保单生效第3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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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50%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自伤、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细菌或病毒感染;精神错乱;参与执行军、警任务;分娩、流产、未遵医嘱、参加高风险运动等;任何恐怖分子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