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若身故时未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2、若身故时已满18岁,我们按已交保费的110%和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保险金。 |
生存现金 | 若生存且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约定给付生存现金。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一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趸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趸交保费×110%)或保单现金价值
|
|
生存现金
|
18周岁
|
基本保额 |
19周岁
|
基本保额×110%
|
|
20周岁
|
基本保额×120%
|
|
21周岁
|
基本保额×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