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
身故保险金 | 1、身故时未满18岁,身故保险金=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与保单上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身故时的基本保额×约定对应系数。2、身故时已年18岁,我们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合同期满仍生存,满期金 = 保单上的付费年限数×满期时基本保额×约定系数。 |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身故时保单年度数与交费年限数较小者×基本保额×对应系数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 | |
满期金 | 交费年限数×基本保额×对应系数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康乐保两全保险L1148-01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