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康安终身寿险(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7-50周岁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长期保障至终身,身价保障为保险金额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其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则本公司只受理身故保险金的保险金申请;否则本公司将根据《友邦附加康安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申请。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身故保险金 若身故,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七岁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谁能保
7-5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身故 保险金额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友邦康安终身寿险L1104-02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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